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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功能或作用

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当某个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时,法庭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以满足证明要求。
1.定义和作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一种名为"重证难除"的推定规则,指当一方当事人不能拿出足以令对方难以反驳的已知证据,法院可推论已经提交的证据和举证方自称的情况不利于该当事人并予以采信。对于缺乏证据、证据不足的诉讼案件,补强证据规则有助于使加强证据的门槛、保障诉讼公正性、促进案件得出正确事实认定。

2.补强证据种类
常见的补强证据种类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但并非所有证据都能作为补强证据。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婚姻及家庭的案件中,常用补充证据包括亲属、邻居、证婚人和社区居委会等人提供口头证言或书面证明;在侵权案件中,可补充作证人证言以及专家鉴定意见等。
3.补强证据申请条件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向法院提出要求补强证据的申请。但是,补强证据不是无条件支持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证据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当事人未能获得相关证据的原因并经过相应说明证明;三、当事人已经尽力取得证据,但其所做的尽力度在情理上是合理的;四、补充证据的内容与案情重要且有现实意义。
4.法院适用补强证据规则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评估案件证据的真伪性和完整性,以此来决定是否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如果认为某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量不足,或者某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和不足之处,法庭就会用到补强证据原则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认为可能存在的证据,以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

5.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提出补强证据之前,当事人应该认真评估其当前证据是否已经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另外,补强证据原则虽然允许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来补足所缺损失,但提供的证据必须与提供之日或者开始诉讼时的准备期有关的事实所产生效力。
即新增证据必须是该案件的事实发展历程中的现实材料,不能出乎法官日常经验,而且仍在相关事期间之内的材料。此外,对于拒绝补强证据程序的法院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诉讼规定提出上诉或

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简介

补强证据,英文称作"corroboration",意为确证或证实,指的是那些虽能部分证实案件事实,但不具备独立的定案能力,需要其他证据支持才能作为判断依据。这种证据又被称为"佐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但能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通常,补强证据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它不受待证明证据的影响,具有独立性;其次,其证明的事实内容与案件核心紧密相关。那些被采纳、与案件事实关联、且遵循法定程序的证据,能够加强或确认主要证据的效力,这样的证据才能被视为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规定,当某个证据因证据资格或形式存在缺陷,无法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时,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来证明其真实性和证据价值。这是对证据证明力的一种限制,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充,否则无法直接进行定案判断。 补强证据的核心在于其成为证据的前提条件,即证据的资格。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强调补强证据需要具备法定的证据性质,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此外,补强证据必须是可信的,不可信的证据无法成为补强对象。最后,补强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准确揭示案件的实际情况。
扩展资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是为了证明一件案件中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而存在的,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都需要补强证据来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补强证据规则的三个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的三个条件如下: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和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补强证据(corroboration)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即与案件有关、不受佐证支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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