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设警示标志的水库溺水而亡,政府是否有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然没有责任。。 首先水库有警示标志,可以免责。 其次未成年人的看护义务是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好教育好,关政府什么事? 政府不是冤大头,不是什么屎盆子都可以往上面扣的。
急!!法律问题:水库游泳溺亡
水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水库方虽然在水库岸边设立了告示:禁止游泳,并设立了铁丝网,但铁丝网有一个破洞,导致受害人钻洞下水库游泳而死亡,水库没有尽到一个防范设施的维护义务。所以水库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而受害人在明知道水库游泳很危险,在岸边设立了告示:禁止游泳,并有铁丝网的情况下,看到铁丝网有一个破洞而钻洞下水库游泳,是一种抱侥幸心理的状态,是对自己生命的一种放纵,受害人自己存在主要的过错!故受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你可以以水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水库赔偿!!!
我有一个朋友在水库溺水死亡,水库方面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网,请问水库方时候有责任?
很遗憾,水库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分析如下: 1、水库不是高危行业,不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因此,从民法角度分析,要让水库担责,就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水库管理方存在过错。 2、水库不允许游泳,或水库游泳不安全,这是常人皆知的常识;是否必须竖立警示牌,也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水库未立有警示牌,不是它的过错。(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某水库方十几平方公里甚至更大,隔多少米就竖立一块牌子才算它尽到警示义务了呢?) 3、既然是成年人,对“水库游泳不安全”应该有所预见,对其行为后果也应有所预见,但仍然冒险前往水库游泳,最终发生意外,这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幸后果,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
有人溺水同行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情,你无需承担责任。 所谓“承担责任”,首先要有责任…… 这个事情当中…… 你不是组织者。他去游泳,不是你领去的…… 他下水,也不是你领下去的……是他自己下去的…… 他溺水之后,你还施救过…… 所以,他出事,与你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也就没有责任,当然也就不用担责……
我有几个朋友一起去水库游泳结果一个溺水死了,其他几个同行的要负什么责任?
1.同行如果由于其对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足,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会游泳,而其他的人会游泳,则可以视作其他人有一定的过失(不应当带他去从事不会的,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过失与损害结果又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其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如果溺死的具体原因是别人的危险行为引起的,比如打斗、嬉戏、恶作剧,引起受害者陷入深水区而溺死。则视作先行危险行为引起的后果,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不存在过错,也可以引用公平原则。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引用民法通则、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