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区内自由活动正确吗
不正确。【拓展资料】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较多感染患者,如不封锁管理则可能造成传染病的扩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该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决定并不构成对公民行动自由权的侵害。
相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小区存在病毒感染患者,那么此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该小区进行封闭管理。此时行政机关做出小区封闭管理的决定,是对公民行动自由的侵犯,因为其决定并无法律依据。第一,医护人员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和使用房屋,而其行使物权的前提是,必须允许其进入小区。根据《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保护业主私有财产权的角度,应当允许医护人员业主进出校区。
第二,法律保护执业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按照《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不允许一线医护人员业主进出小区的做法,有损医师的人格尊严,是法好不允许的。
第三,业主大会无权做出禁止个别业主进入本小区的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15条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无权做出拒绝部分业主进入本小区的决定。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因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无权做出类似决定,其做出的决定无效。
另外,针对不允许医护人员业主进出小区的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因而地方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或者业务委员会违法做出决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